(2017)闽01刑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国清、陈金云放火、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清,陈金云,陈国文,陈明龙,陈春恩,陈金凤,陈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终588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国清,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2012年6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辩护人洪安然,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曾志敏,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金云,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2012年6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国文,男,1977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2015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辩护人金惠敏、杨长清,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明龙,男,1976年5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2015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春梅、蓝琴英,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春恩,男,1947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2015年8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金凤,男,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2015年8月5日因本案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4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国祥,男,1962年8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1995年6月30日因犯放火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7月23日因本案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5月4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国清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陈金云、陈国文、陈明龙、陈春恩、陈金凤、陈国祥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4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国清、陈金云、陈国文、陈明龙、陈春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及辩护词,并讯问上诉人陈国清、陈金云、陈国文、陈明龙、陈春恩。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国清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上诉人陈金云、陈国文、陈明龙、陈春恩、原审被告人陈金凤、陈国祥犯寻衅滋事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刑初43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浩审判员 程 颖审判员 郭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晓晴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