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徐耀祖、黄椿强寻衅滋事、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耀祖,黄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耀祖,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开平市,现住开平市。2014年6月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同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9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劳某林,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住开平市。是被告人徐耀祖的表哥。被告人黄椿强,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罗某红,女,1965年6月4日出生,住开平市。是被告人黄椿强的母亲。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耀祖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黄椿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耀祖、黄椿强及辩护人劳某林、罗某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耀祖、黄椿强有以下犯罪事实:(一)寻衅滋事罪2016年7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徐耀祖借口与卢某2存在赌博纠纷,伙同被告人黄椿强等人携带砍刀、水管铁等工具,驾驶车辆去到开平市蚬冈镇蚬冈墟蚬西街16-18号之1铺位,追打卢某2未果,遂将被害人卢某1停放在铺位门口的粤J×××××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前后挡风玻璃、车顶、车身两侧及六个玻璃窗户等砸坏,后驾车离开。经鉴定,涉案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被毁坏财物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653元。(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9月27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徐耀祖租住的开平市长沙宝源路10号5栋夹层3房将其抓获,同时起获被告人徐耀祖非法持有的枪形物体1支、子弹形物体7枚。经鉴定,上述枪形物体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猎枪;上述子弹形物体是猎枪弹,共7枚。2016年10月27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开平市长沙冲澄龙某抓获被告人黄椿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耀祖、黄椿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耀祖的供述、黄椿强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卢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1、周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涉案小型面包车、枪支等(照片)、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徐耀祖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徐耀祖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应两罪并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椿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耀祖、黄椿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耀祖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徐耀祖两罪并罚。被告人徐耀祖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耀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外,扣押在案的无牌小客车1辆,没有证据证明案发时被告人是登记该小客车的所有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案发时是案外人明知是犯罪而提供该小客车给被告人使用,故本院不作处理,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耀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二、被告人黄椿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三、责令被告人徐耀祖、黄椿强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退赔人民币6653元给被害人卢在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