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均、陈健津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均,陈健津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均,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健津,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郭均因与被上诉人陈健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郭均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名为《股权转让合同》,但实质是出让云浮市东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位于郁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转让的公司位于郁南,履行地也在郁南。被上诉人存在合同诈骗行为,属于恶意诉讼。为了更好查清本案事实,该案亦应当由最密切联系的郁南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691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陈健津起诉郭均时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第六条约定,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转让方住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约定,陈健津是转让人,其住所地在顺德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敏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