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金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漯河市永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1033号原告张金许,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舞阳县。委托代理人薛丽涛,漯河市源汇区老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63号附1号华融商务大厦11层。负责人马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学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漯河市永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107国道何王庄。法定代表人宋自平,经理。原告张金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第三人漯河市永顺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审理。2017年5月31日,原告张金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许撤诉。本案受理费49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45元,由张金许负担。审判员 李小勇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银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