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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彭少民与李会杰、康胜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少民,李会杰,康胜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彭少民,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李会杰,男,1963年8月19日生,汉族,教师,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康胜会,女,1964年6月18日生,汉族,教师,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彭少民与李会杰、康胜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会杰、康胜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彭少民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彭少民与被执行人李会杰、康胜会达成和解协议,彭少民同意将李会杰所有的位于地税局家属院小区(2号楼1单元109室)的房产一处抵偿彭少民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会杰所有的位于曲阳县地税局家属院小区(2号楼1单元109室)的房产一处,交付申请执行人彭少民以抵偿李会杰所欠借款。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彭少民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彭少民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陈东升审判员  苑雷英审判员  王玉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