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08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田小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394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XX宁。被告人田小楠,女,1987年6月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么东升,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7日至18日,被告人田小楠在其居住的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南路正大豪庭马兰花酒店1216房内,先后容留林某、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该房间吸食毒品,18日12时50分许,公安民警在该房间将以上人员抓获,当场从田小楠处缴获吸毒工具”冰壶”三个,经对田小楠、林某、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尿液进行冰毒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小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田小楠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对量刑建议有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小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冰壶3个,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np6kavmiedj2dddgzp审 判 员 邝小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伍惠兰书 记 员 林瑾怡速 录 员 周岁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