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21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龙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21民初194号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玉龙县玉兴东路华荣居D-8号。法定代表人:张富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丽星,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木立勇,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北浦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陈静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加明,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云南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郊黄土坡金鼎山24号新14幢1楼。法定代表人:张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云南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龙分公司,住址:玉龙县白华路大宇花园16幢。负责人:钱润华,系该分公司负责人。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龙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72元,减半收取9836元,由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夏朝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和松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