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鲁惊涛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06刑申17号鲁惊涛:你因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6)苏06刑终227号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间存在矛盾,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查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你为追索欠款,伙同张从明、王帅、徐天保、张旺以强制方法控制他人,强行将被害人成某由海门市带至涟水县,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逾24小时,行为已触犯刑律。一审认定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二审裁定予以维持,于法有据。关于你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有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成某被非法拘禁一案发破案经过,以及你本人和张从明、王帅、徐天保、张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海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关于你所称系根据110指令行事,没有拘禁成某故意的申诉意见,本院认为,你在向公安机关报警咨询时亦未明确、如实告知接警人员成某是从海门市被强行带至涟水县,并被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事实。在此情况下,110接警人员让你与债务人先行协商、在协商不成后再报警等指令不属于指挥过失,不能阻却你非法拘禁的违法性。你虽为追索合法债务,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逾24小时,该行为已超出私力救济的合法范畴,故你的该申诉意见本院碍难支持。一、二审认定你构成非法拘禁罪,并无不当,考虑到本案因索要合法债务引发,被害人成某具有一定过错,且被害人成某对你的行为也表示了谅解,对你酌情从轻处罚,作出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的量刑,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