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刑更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云鹏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云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更154号罪犯李云鹏,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现在山西省忻州监狱服刑。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原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18日至2020年2月3日止。忻州中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忻中刑终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刑期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忻州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以(2015)忻中刑执字第9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云鹏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3日止。现执行机关又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忻州监狱所提,罪犯李云鹏在服刑期间,能知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云鹏在服刑改造考核期间,累计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余分37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成绩清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加分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证明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等减刑建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云鹏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其所犯罪行属侵财与侵犯人身双重暴力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云鹏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海军审判员 王世平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银秀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