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户良森因与马礼宏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户良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户良森,男,生于1970年3月15日,汉族。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马礼宏,男,生于1980年7月15日,汉族。再审申请人户良森因与被申请人马礼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县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陕10民终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户良森申请再审称,本案应为建设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原审原告马礼宏系挂靠经营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审被告,应驳回其起诉;2014年9月16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存在计算错误,原审未支持原审被告要求撤销此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9月16日马礼宏与户良森在山阳县户家塬镇政府工作人员柳礼军的主持下签订《关于户良森与马礼宏因户塬供销社开发建设A栋合同纠纷的调解协议书》,后因履行此调解协议发生争议,原审原告马礼宏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原审被告户良森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马礼宏作为调解协议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起诉调解协议约定的债务人户良森履行协议的义务,故户良森申请再审称,本案应为建设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原审原告马礼宏系挂靠经营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审被告,应驳回其起诉之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2014年9月16日马礼宏与户良森签订的调解协议属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民事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协议对双方的债权债务约定明确而具体,并附有清单,原审被告户良森主张“重大误解”,但仅提供部分账务而未提供全部账务,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系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故户良森申请再审称,2014年9月16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存在计算错误,原审未支持原审被告要求撤销此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错误之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户良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户良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任旭文审 判 员 屈晓鹏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