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121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21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州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下同)508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待计)、受理费53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某某已离开深圳原住所,目前暂无法查找到其下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某某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黄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平安银行账户(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账号:)【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黄某某上述账户内的余额3179.77元已扣划至本院,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剩余款项3129.7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某在深圳市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黄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待计)、受理费等暂计48205.23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某某除上述已冻结并依法扣划余额的银行账户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罗海雁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