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康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康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海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068号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张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刘仁伟,均系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康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瑞安南路25号祥瑞水木年华青木苑8幢A-37负二层。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执行董事。被告:胡海彬,男性,汉,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康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胡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96.00元,减半收取494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00元,共计7968.00元,由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 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宗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