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简汉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简汉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67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简汉发,男,195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上诉人简汉发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3民初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简汉发上诉请求:1、依法确认三集村委会为第三人伪造的2005年10月30日的第0405070308号合同无效,依法确认三集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420902104207030041和420923104207030042号合同无效或依法撤销;2、依法责令三集村委会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经过两次确权登记,已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三集村委会违反法律另行发包给第三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1997年12月20日,三集村委会与简汉发签订了30年不变的合同,2005年1月30日完善二轮承包中,双方再次签订了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28年12月31日。后三集村委会单方面收回和调整土地,将简汉发承包的土地调整给徐小清、徐桂清,分别于2005年10月30日和2015年10月10日签订合同,此行为严重侵犯了简汉发的合法权利,并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三集村委会与徐小清、徐桂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基础和依据,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另外该土地存在“一女二嫁”的违法行为,属“关门造册”,其行为违反程序。三集村委会与徐小清、徐桂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自相矛盾。简汉发已经过两次行政诉讼,云梦县人民政府也作出了撤销徐小清和徐桂清《经营权证》的决定,故要求确认三集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或撤销,并责令三集村委会返还承包地、赔偿损失,维护简汉发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本院认为:根据简汉发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合同纠纷,简汉发分别于1997年、2005年与三集村委会签订了云梦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简汉发依据上述两份合同,起诉请求撤销三集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立案受理。一审法院以简汉发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裁定本案不予受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3民初60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 峰审判员 戴 捷审判员 鲍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羽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