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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宝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宝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3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康复花园三区16号楼。法定代表人:费跃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进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徐宝兴,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弢,天津市南开区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宝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宝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已完成了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