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过红英、黄付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过红英,黄付华,黄九弟,王志广,黄润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99号申请执行人过红英。申请执行人黄付华。申请执行人黄九弟。申请执行人王志广。被执行人黄润发。过红英、黄付华、黄九弟、王志广申请执行黄润发合伙纠纷一案,权利人过红英、黄付华、黄九弟、王志广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3民终25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