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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过红英、黄付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过红英,黄付华,黄九弟,王志广,黄润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99号申请执行人过红英。申请执行人黄付华。申请执行人黄九弟。申请执行人王志广。被执行人黄润发。过红英、黄付华、黄九弟、王志广申请执行黄润发合伙纠纷一案,权利人过红英、黄付华、黄九弟、王志广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3民终25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