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5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良华与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聂家峪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良华,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聂家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5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良华,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聂家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聂家峪村。法定代表人:崔文荣,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长凌,北京鸣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明,男,1951年7月23日出生。上诉人王良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聂家峪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良华所提供1983年7月10日签订的《承包荒山造林合同书》上“密云县大城子乡聂家峪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以及2003年5月25日《协议书》上的印章是否系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聂家峪村民委员会所加盖,以及上述协议是否系该村委会的相关人员所签署,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等查明事实系认定合同效力的基础。鉴于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良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全奕颖审 判 员 何灵灵审 判 员 赵 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 雁书 记 员 田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