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8执4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金武超与傅云昌重庆妇舒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武超,傅云昌,左明智,重庆妇舒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700号申请执行人:金武超,男,1954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傅云昌,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左明智,女,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妇舒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三江路(昌州市场二期B段商住楼),组织机构代码693911850。申请执行人金武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傅云昌、左明智、重庆妇舒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傅云昌、左明智、重庆妇舒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3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45元等。执行过程中,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傅云昌、左明智、重庆妇舒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限制。本案尚有借款13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元、公告费300元,本案执行费191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