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郭某、凤台县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星客运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郭某,凤台县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星客运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555号原告:岳某某,男,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郭某,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告:凤台县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星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滨河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56826275T。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西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871J。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郭某、凤台县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星客运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审判员 水淮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