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赵某,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李华(系其岳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赵某)李华所有的位于鄂伦春自治旗某镇砖木结构88平方米房屋一栋,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德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