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贾青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3刑初18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青,女,1996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2014年7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5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31日因盗窃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7日因诈骗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青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10时许,被告人贾青与被害人田某在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绿色互动网吧上网,期间借田某苹果牌6s手机玩,得到手机后,贾青便告知田某要上厕所,于是便带着手机离开网吧出来乘坐出租车到云岩区浣纱桥处,以人民币500元将手机变卖,之后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花销。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05元。上述事实,经被告人贾青庭审质证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贾青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田某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贾青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贵阳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白改估鉴)字(2017)51号,被告人贾青辨认盗窃现场笔录及图片,视听资料,贾青盗窃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青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贾青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贾青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二、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佳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