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郎峰犯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1刑初56号公诉机关长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峰,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长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学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9月22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郎峰驾驶晋E71X**“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2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治县东庄村口时,将横过马路的刘锁贵撞倒,致刘锁贵当场死亡。经长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郎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贵锁系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郎峰未离开现场,后其所在的山西汽运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陵川分公司通过保险理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456432元。据此,指控被告人郎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郎峰驾驶晋E71X**“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2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治县东庄村口时,将横过马路的刘锁贵撞倒,致刘锁贵当场死亡。经长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郎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贵锁系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郎峰未离开现场,后其所在的山西汽运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陵川分公司通过保险理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456432元,被告人郎峰个人另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郎峰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户籍证明、受害人户口本复印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及商业保险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检验报告书、山西顺通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长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牛某某、赵某某、武某某、崔某某证言;被告人郎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郎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郎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院依法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郎峰在事故发生后,能主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郎峰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郎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谭清和人民陪审员 张建忠人民陪审员 李彦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宁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