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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吴超、张雪婷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超,张雪婷,陈良燕,陈传平,东莞市怡上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1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超,男,汉族,1979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婷,女,汉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良燕,女,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传平,男,汉族,1967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怡上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社区桥蛟西路89号。法定代表人:陶启才。上诉人吴超因与被上诉人张雪婷、陈良燕、陈传平、东莞市怡上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向上诉人吴超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吴超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燕慧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