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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德超开设赌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德超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086号罪犯王德超,男,1964年5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含山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安徽省含山县。2011年8月1日因犯赌博罪,被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张刑初字第07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德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暂扣于张家港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王德超不服,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苏中刑终字第000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1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德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德超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王德超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10月获监狱表扬。王德超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财产性判项的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德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