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江苏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江苏合百年贵金属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江苏合百年贵金属有限公司,江苏恒生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翁建太,张玉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25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飞龙东路288号。负责人:黄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永,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金百国际商业广场18幢4楼。法定代表人:翁建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合百年贵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庆阳路70号3幢2-101、201。法定代表人:翁建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恒生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禄商务广场F5-2号。法定代表人沈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寅: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建太。被告:张玉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与江苏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珠宝公司)、江苏合百年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百年公司)、江苏恒生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翁建太、张玉香黄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1日、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建永、被告恒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项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福珠宝公司、被告合百年公司、被告翁建太、被告张玉香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1偿还违约本金9791320元、租赁费及违约金198377元(违约金暂算至2017年1月20日),以上共计9989697元(计算方法详见清单),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违约金直至所有本息结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367490元;3、依法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6日,被告1与原告签订一份《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为平银常营销综字20160816第001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原告向被告1提供综合授信,额度为3000万元,期限12个月,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6日;2、授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拆借、透支、理财、黄金租赁等。2016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平银常营销额保字20160816第001、002、003、004号。上述合同约定: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对被告1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1000万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8月16日,被告1与原告签订一份《黄金租赁业务总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在《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授信范围内,被告1向原告租赁黄金(AU9999)34000克,期限为2016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17日,年手续费率5.8%,按季支付,租赁费计算定盘价287.98元每克,确认书可用金额9791320元;2、被告1黄金租赁办理套保,如被告1发生违约,应以现金方式清偿协议约定的租赁费、与租赁黄金等价金额款项、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3、如被告1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后未能清偿,或者资产被查封,或者已经(或者可能)歇业,均视为被告1违约,原告可以提前宣告协议到期,要求被告1及担保人以现金方式清偿协议约定的租赁费、与租赁黄金等价金额款项、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1交付了34000克黄金。2016年12月中旬,原告发现被告1的经营场所常州市天宁区金百国际商业广场18幢4楼已经关门歇业,经联系被告1法定代表人翁建太,翁建太确认经营状况不佳,营业场所已经歇业,资产已被两家单位起诉查封。被告恒生公司辩称:对于万福珠宝公司向原告办理黄金租赁业务,以及恒生公司提供担保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确定的本金、租赁费、违约金以及相应的计算期限以及方法有异议;被告3与原告签订的最高担保额1000万元是指的包括本金以外的其他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总额不能超过1000万元,即本金、租赁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累加的总额不能超过1000万元。被告万福珠宝公司、合百年公司、翁建太、张玉香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参与庭审的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6日,平安银行(甲方)与万福珠宝公司(乙方)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平银常营销综字20160816第001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同意授予乙方人民币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6日;授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拆借、票据贴现、透支、黄金租赁等。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平安银行分别与合百年公司、恒生公司、翁建太、张玉香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上述合同均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平银常营销综字20160816第001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人民币叁仟万元中的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债务余额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本合同由保证人独立承担保证责任,不论是否有担保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保证,债权人有权优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行使对担保物或其他保证人的担保权,保证人仍应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8月16日,平安银行(甲方)与万福珠宝公司(乙方)签订《黄金租赁业务总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开展的黄金租赁业务是指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在约定的期限内,甲方将自有黄金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费,到期时乙方向甲方归还黄金。本协议中的黄金,是指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质量规定和规格规定,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买卖并交割的黄金,如AU9995、AU9999等,或平安银行认可的其他黄金形式。租赁本金指的是租赁黄金在期初的价值,租赁重量指的是租赁黄金的标准重量。租赁本金=租赁重量(克)*计费定盘价(元/克)。甲乙双方已签署编号为平银常营销综字20160816第001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该授信额度可用于黄金租赁业务,本协议为额度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业务协议,该客户额度合同项下所有担保对本协议同样适用。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所签署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担保,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黄金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乙方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租赁黄金、租赁费、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质物所产生的费用。租赁费计算基准:实际天数/360天(简写A/360);租赁费计费定盘价是用以确定黄金货币价值的价格,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律采用起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收盘价;租赁费支付频率是指付费日的确定,如按月、按季、到期等;按季支付指的是每季末月指定日支付上次付费日至本次付费日期间的租赁费;(第29条)黄金租赁交易的租赁费应根据重量(克)、租赁费定盘价(元/克)、租赁费率、租赁费计算期限以及租赁费计算基准确定,由乙方于付费日支付给甲方;租赁费=重量(克)*租赁费定盘价(元/克)*租赁费率*租赁费计算期限/360;(第32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乙方违约:乙方未按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租赁黄金,租赁费及其他应付款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黄金、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乙方承担的任何其他债务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能清偿,或者因不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乙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乙方已经或可能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的……(第33条)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租赁黄金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行使担保权利等;(第35条)如该笔黄金租金进入违约处理阶段,乙方应以人民币现金方式清偿本协议约定的租赁费、与租赁黄金等价金额款项(简称违约本金)、其他费用、其他应付款项及违约金等各类款项,形成双方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并纳入额度合同项下所有担保的范围;乙方要求以黄金或其他方式还款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违约本金计算方式如下:乙方该笔租赁未进行套保的,违约本金按照违约起始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该交易品种当日最高成交价计算得到;乙方该笔租赁办理人民币套保的,违约本金按照期初套保远端锁定价格计算得到,违约本金=违约重量(克)*期初远端套保价格(元/克)……租赁费为租赁起始日至违约起始日按合约规定计算所得租赁费;其他费用包含自违约起始日至原租赁到期日的剩余期限租赁费及其他双方约定的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完成相关交易支付的交易手续费、过户登记费、运保费、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乙方未按期偿还债务的,甲方有权以租赁费、违约本金、其他费用与其他应付款项为基础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乙方对应违约该笔租赁办理人民币套保的,收取补偿性违约金比例年化率为原租赁年化费率与套保升水价格年化水平之和加100%计收……若违约方不能在违约行为发生日起后三个工作日内终止违约行为,受害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终止协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协议终止后,受害方仍有权追究违约方按照本协议应履行的责任及违约责任;甲方根据其业务规则制作保留的关于本合同项下黄金租赁的单据和凭证,构成证明租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证据,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为每笔黄金交易签订的《黄金租赁确认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黄金租赁确认书》自乙方加盖预留印鉴章且甲方加盖业务公章之日起生效,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黄金租赁确认书》为准……同日,平安银行与万福珠宝公司还签订了《平安银行贵金属买卖总协议书》及《贵金属买卖委托书》。2016年8月17日,万福珠宝公司签署《黄金租赁确认书》一份。该确认书记载租赁AU9999黄金34000克,租赁期限为2016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17日,手续费率为5.8%,租赁费计算定盘价为287.98元/克,租赁费计算基准为实际天数/360,租赁费支付方式为按季支付。2016年10月8日,万福珠宝公司向平安银行支付租赁费70987.07元。平安银行陈述该租赁费系从2016年8月17日至2016年9月30日计45天的租赁费,每天租赁费为9791320*0.058/360=1577.49元。平安银行委托江苏尚朴律师事务代理本案诉讼,委托代理费为367490元。另查明,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均约定,乙方若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人代表等事项,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上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住所、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双方的通知、文件,诉讼过程中的诉讼相关材料和文书、案件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和文书等),视为已送达。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按照上述合同中载明的通讯地址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和文书。本案审理期间,本院至万福珠宝公司的经营场所常州市天宁区金百国际商业广场18幢4楼,该场所已停止经营。本院认为,平安银行与万福珠宝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黄金租赁业务总协议》、与合百年公司、恒生公司、翁建太、张玉香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该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黄金租赁业务总协议》等合同约定的内容看,涉案纠纷属于黄金租赁合同纠纷,兼有租赁合同和借款合同的部分属性,即平安银行将自有黄金租赁给万福珠宝公司使用,万福珠宝公司向平安银行支付租赁费,租赁到期时,万福珠宝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平安银行归还同品种、同成色、同规格、同货物属性的黄金或与租赁黄金等值的货币。同时,《黄金租赁业务总协议》第35条的约定,若涉案黄金租赁进入违约处理阶段,则万福珠宝公司应以人民币现金方式清偿与租赁黄金等价金额款项、租赁费等相关费用。本案中,根据《黄金租赁业务总协议》的约定,万福珠宝公司应当按季支付租赁费,但平安银行将黄金租赁给万福珠宝公司后,万福珠宝公司仅支付了70987.07元租赁费,其未能按照约定按季支付租赁费和停止营业的行为构成违约,平安银行有权根据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赁黄金提前到期并要求万福珠宝公司以人民币现金方式清偿本协议约定的租赁费用、与租赁黄金等价金额款项、违约金等各类款项。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平安银行的诉讼主张,黄金租赁本金为34000克*287.98元/克=9791320元,至2017年1月3日尚应支付的租赁费为144696元,至2017年1月20日应支付的违约金为53681元。同时,根据合同的约定,平安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也应由万福珠宝公司承担,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关于保证担保范围的约定,合百年公司、恒生公司、翁建太、张玉香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百年公司、恒生公司、翁建太、张玉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万福珠宝公司追偿。关于恒生公司辩称累计款项不能超过最高担保额1000万元的意见,本院认为,《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本金人民币叁仟万元中的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涉案黄金租赁本金为9791320元,未超过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债务本金1000万元,而其他款项包括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也属于担保范围,其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恒生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万福珠宝公司、合百年公司、翁建太、张玉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本院根据平安银行提供的证据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江苏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因黄金租赁产生的本金9791320元,租赁费144696元,违约金53681元及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涉案黄金租赁本金及租赁费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涉案合同(《黄金租赁业务总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江苏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67490元。三、江苏合百年贵金属有限公司、江苏恒生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翁建太、张玉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8944元,由江苏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江苏合百年贵金属有限公司、江苏恒生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翁建太、张玉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吴光前代理审判员 凌琎琎人民陪审员 戴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