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付某1、付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付某1,付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425号原告:高某,女,1954年5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付某1,男,4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付某2,男,4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付某1、付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新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