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3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克俭与陈小康、王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俭,陈小康,王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30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克俭,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小康,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迪强,女,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克俭与被执行人陈小康、王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小康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贯江苑9栋1103号及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迪强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迎霞路三条巷222号(仅查封被执行人王迪强名下份额),查封期限均为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上述房屋暂不宜处置。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