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谢然与敖志平、陈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然,敖志平,陈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016号原告谢然,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敖志平,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陈灼,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张太平(系陈灼之妻),女,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谢然诉被告敖志平、陈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并定于2017年5月27日14时在B2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然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然承担。审 判 员 陈辉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