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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谢然与敖志平、陈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然,敖志平,陈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016号原告谢然,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敖志平,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陈灼,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张太平(系陈灼之妻),女,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谢然诉被告敖志平、陈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并定于2017年5月27日14时在B2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然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然承担。审 判 员  陈辉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