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抗战与苗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抗战,苗喜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02民初2503号原告王抗战,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住晋城市城区。被告苗喜庆,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住晋城市城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抗战、被告苗喜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客运东站西侧租用金东顺物流有限公司门面房4间,做建筑用品生意。2013年2月31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使用期限为1年,到期还款34500元,并打下借条一支。2015年12月31日又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000元整,并打下借条一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依据民事裁定书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原告借款54500元整。被告辩称:条是真实的,是我打的,但不是借的原告的钱,是因为在原告的市场里做五金生意,因房租而发生的欠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被告给原告打有借条一支,内容为:“今借到王抗战现金叁万元整,使用期壹年,到期还款叁万肆仟伍佰元整,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整。”2015年12月31日,被告再次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内容为:“今借到王抗战现金贰万元整。”被告至今尚未归还原告上述两笔款项,故原告起诉在案。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约定的年利息450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苗喜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抗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500元,共计54500元。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苗喜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时小强代理审判员 宋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妮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