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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晓晴与王思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晴,王思好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070号原告:刘晓晴,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蔓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思好,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晴与被告王思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刘晓晴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晓晴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公告费100元,由原告刘晓晴负担。审 判 长  翟亚东审 判 员  李冬霞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