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晓晴与王思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晴,王思好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070号原告:刘晓晴,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蔓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思好,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晴与被告王思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刘晓晴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晓晴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公告费100元,由原告刘晓晴负担。审 判 长 翟亚东审 判 员 李冬霞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