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再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再君,郑广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254号申请执行人: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新华路西侧。被执行人:王再君,男,1960年2月生,住献县。被执行人:郑广州,男,1968年8月生,住献县。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王再君、郑广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再君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10万元,还款期间,月利率按15%计算,如连续两个月未按期还款,违约月份利率依据合同约定的21%计算利息。被执行人王再君自愿将自己在北京市丰台区后辛庄村租赁站的200吨钢管做抵押,如未按期付款,该抵押物资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及利息。被执行人郑广州对以上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执行费790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