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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4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爱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臧宝青,张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952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罗爱军,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羽,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婧,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北大街32号。负责人:范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玉松,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大宝,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臧宝青,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张英(已故),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上诉人罗爱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被上诉人臧宝青、原审被告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27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罗爱军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罗爱军之夫张英已于2015年11月24日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将涉案房屋处分给罗爱军,且张英已于2017年1月8日死亡,罗爱军亦不再是第三人的地位,在此基础上,相关事实亦应进一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273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爱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81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陈红建审 判 员  罗 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翼书 记 员  宋卫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