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玉珺公司合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玉珺
案由
公司合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39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朱玉珺,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上诉人朱玉珺因公司合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13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朱玉珺上诉请求:撤销(2017)沪0106民初13391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朱玉珺认为立案审查应为程序审查,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查不予受理其起诉不当,应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表明原告在起诉时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现上诉人朱玉珺原审诉请要求确认上海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合并基准日为2012年12月31日等,但上诉人并非系争公司合并的主体,上诉人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上诉人提起的原审诉请亦不属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高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