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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治其、王红飞、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艳,赵治其,王红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541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建强,1988年10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康艳,女,1975年2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镇。被告赵治其,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王红飞,女,1962年9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艳、赵治其王红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焦子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