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陆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陆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976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南路680号咸大酒店主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51751716。法定代表人李钜华。被执行人陆炜,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执行人陆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6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7)浙0602执97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陆炜所租用的位于绍兴金帝银泰城5幢6号房屋内的一批机器设备。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陆炜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所查封之财产,委托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但被执行人陆炜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陆炜所有的位于绍兴金帝银泰城5幢6号房屋内的一批机器设备(以绍兴天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绍天阳评字2017第65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