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5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37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辉,男,1990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祁东县。2016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辉犯盗窃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辉至本市城厢镇、双凤镇部分住宅区内,入户盗窃作案6次,窃得现金及财物共计人民币1502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辉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陈辉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本案的定性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和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辉至太仓市城厢镇、双凤镇部分住宅区内,采用翻窗入户、偷拿等手段,入户盗窃作案6次,窃得现金及财物共计人民币15024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辉至太仓市城厢镇阳光美地小区19幢303室被害人李某2家中,采用翻窗入户、偷拿等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2、2016年3月26日,被告人陈辉至太仓市城厢镇伟阳花园秋园044号被害人李某4家中,采用同样手段,窃得18K金项链1根、18K玫瑰金戒指1枚。3、2016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陈辉至太仓双凤镇新湖新卫苑1-49号被害人赵某2家中,采用同样手段,窃得浪琴牌L81098872型女式手表1块,物品价值人民币11200元;周大生牌项链及钻石吊坠1件,物品价值人民币1200元。4、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辉至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新卫苑三区107号被害人黄某家中,采用同样手段,窃得人民币150元。5、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辉至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新卫苑三区107号被害人黄某家中,采用同样手段,窃得装饰项链1条。6、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辉至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新星小区278号被害人史某1家中,采用同样手段,窃得华硕牌S56C型笔记本电脑1台(含电源线、鼠标)、耐克牌背包1个,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965元,及人民币9元。窃后,被告人陈辉将浪琴牌女表销赃得款人民币3000元,将周大生牌项链及钻石吊坠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将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及耐克牌背包销赃得款人民币1350元,所得赃款用于赌博等。案发后,本市公安机关已调取涉案华硕牌S56C型笔记本电脑1台(含电源线、鼠标)、耐克牌背包1个,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赵某2、史某1、黄某、李某2、李某4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未到庭证人沈某、李某3、朱某、史某3、金某、杨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本案抓获经过、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被害人赵某2被盗物品照片、发票及包装盒、消费记录等、被害人史某3被盗物品照片、被害人李某4被盗物品相关书证、研判材料、情况说明;物证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辉的供述、辨认笔录、照片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取证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并可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辉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辉退出赃款人民币13059元,分别发还被害人李振美500元、赵珍丹12400元、黄利龙150元、史卫荣9元。上述退赃款、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其中,退赃款发还被害人,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裴 江人民陪审员  吴明珠人民陪审员  蔡蕴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