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8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陶周鑫、张育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周鑫,张育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8执713号申请执行人:陶周鑫,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执行人:张育锋,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申请执行人陶周鑫与被执行人张育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赣0428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育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陶周鑫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016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陶周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信用惩戒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另经启动财产调查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在本院向其释明上述情况后,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院(2016)赣0428执71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果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友冬审判员 刘龙广审判员 王全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