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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高喜爱与刘广杰、郝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喜爱,刘广杰,郝晓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民初1261号原告:高喜爱,女,1965年9月8日生,汉族,住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杰,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藁城区信用合作联社张家庄个人部工作人员。现住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郝晓磊,女,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高喜爱与被告刘广杰、郝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喜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华、被告刘广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晓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喜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80000元、利息30400元及2017年3月27日开始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被告推脱拒不归还,经多次催要未果,2017年2月份给付利息8000元,被告刘广杰与郝晓磊系夫妻关系,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被告刘广杰辩称,原告高喜爱陈述的事实属实。被告郝晓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刘广杰承认原告高喜爱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广杰向原告高喜爱借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法律应予保护。被告刘广杰承诺在2016年11月29日前偿还原告高喜爱借款本息,其逾期未偿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高喜爱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高喜爱提交的与被告刘广杰在2016年10月29日签订的借贷合同、被告刘广杰在2016年10月29日出具的载明借款380000元、月利率2%的借款借据及原告高喜爱提交的出借380000元的银行交易明细对账单,被告刘广杰经质证后均无异议,故对该部分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审查,被告刘广杰给付原告高喜爱利息8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的截止日期为32天,即被告刘广杰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偿还利息至2016年11月29日,自2016年11月30日开始被告刘广杰未按约定偿还本息。现原告高喜爱主张被告刘广杰按月利率2%偿还所欠本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广杰与郝晓磊系夫妻关系,因该借贷关系在刘广杰、郝晓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之债,依法应由被告刘广杰与郝晓磊共同偿还。被告郝晓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的条件,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广杰、郝晓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高喜爱本金380000元,并给付该款自2016年11月30日开始至履行之日止按月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3元,保全费2543元由被告刘广杰、郝晓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存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梦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