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凯强、崔解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强,崔解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凯强,男,1991年6月22日生,汉族,广饶县丁庄镇北张寨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崔解放,男,1983年2月17日生,汉族,广饶县丁庄镇王署埠村村民,住广饶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凯强与被执行人崔解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万元,案件受理费为65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1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崔解放名下的位于广饶尚能时代小区5/2-303室及储藏室5/--62。被执行人已自行支付申请人案款3万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23民初4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广明审判员 张海涛审判员 任金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燕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