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1民初1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力新与李军、段素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新,李军,段素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民初1781号之一原告王力新,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高春阳,男,河北群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段素伶,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力新与被告李军、段素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力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力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保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子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