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长兴与马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兴,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25号申请执行人陈长兴,男,1944年8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马杰,男,1953年6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庆安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杰有执行和解的意向,申请人陈长兴同意执行和解,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暂未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陈长兴同意暂不强制腾迁保留债权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