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44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郝东阁、张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东阁,张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44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郝东阁。被执行人:张旭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东阁与被执行人张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7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张旭东偿还郝东阁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郝东阁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6年12月1日、2017年3月31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证券部门查询证券信息,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雷克萨斯小型轿车一辆,经本院依法评估、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郝东阁同意以流拍价283700元接受该车辆,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被执行人再无可执行财产。2017年5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郝东阁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76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凌云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