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宜友与吴平文、莒县店子集镇卫生院金康分院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宜友,吴平文,莒县店子集镇卫生院金康分院,莒县店子集卫生院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095号原告:李宜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恩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平文,男。被告:莒县店子集镇卫生院金康分院,住所地莒县店子集镇驻地。被告:莒县店子集卫生院,住所地莒县店子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陈伟峰,男。原告李宜友与被告吴平文、莒县店子集镇卫生院金康分院、莒县店子集卫生院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宜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宜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