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何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1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清,男,汉族,1987年7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小学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安化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9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何清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丽柏酒店KTV饮酒。至当晚22时许,何清醉酒驾驶粤E×××××号牌小型轿车在丽柏酒店停车场与钟锦华发生碰撞,造成钟锦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警大队认定,何清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钟锦华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鉴定,何清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4mg/100ml。经法医鉴定,钟锦华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一级。法庭上,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何清的供述和辩解,佛山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何清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邓某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家属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高明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证人黎某、邓某、谭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委托书及鉴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委托书及其出具的南方医大司鉴中心[2016]毒检字第164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出具的佛公明某(法)字[2016]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委托书及其出具的粤禅正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00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鉴定意见告知书,支付医疗费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查询证明,电子数据文件的校验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清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清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清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级,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清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卢 军审判员 罗植棠审判员 张国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豪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