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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姚利兵与黄文祥、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利兵,黄文祥,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904号原告:姚利兵,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民,男,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系由铜陵市义安区西联乡沿船沟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黄文祥,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义龙,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民,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山水人家一栋一号网点房。法定代表人:赵家森。原告姚利兵与被告黄文祥、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姚利兵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利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利兵撤回对被告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文先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洪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