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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行终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夏秀功诉依兰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秀功,依兰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终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秀功。委托代理人陈波,黑龙江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美娜,黑龙江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依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依兰县通河街418号。法定代表人XX帅,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谢英琰,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洪铁,该县法制办公室副主任。上诉人夏秀功因诉依兰县人民政府(下称依兰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行初1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秀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波、郑美娜,被上诉人依兰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谢英琰、李洪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查明,依兰县政府于2015年7月21日对夏秀功土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拆除,夏秀功于2016年4月1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依兰县政府于2015年7月21日对夏秀功土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拆除,夏秀功于2016年4月12日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夏秀功的起诉。夏秀功上诉称,依兰县政府在作出强制拆除行为时未告知其诉权及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其起诉未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依兰县政府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夏秀功的上诉请求。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本案依兰县政府于2015年7月21日对夏秀功土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拆除时,未告知夏秀功诉权及起诉期限,夏秀功于2016年4月12日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二年的起诉期限。原审以夏秀功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夏秀功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行初104号行政裁定;本案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张俊伟审 判 员 李 刚审 判 员 马鸿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郭 婧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