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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张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张芹,赵斌高,王昌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93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张芹,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执行人:赵斌高,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王昌凤,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芹、赵斌高、王昌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潘红梅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