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单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单小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205号原告: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扶余路交叉口西北角宏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76620156XP(1-1)。法定代表人:张中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高阳,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小伟,男,成年,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单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吉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