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董俊艳与被告杨秋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艳,杨秋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432号原告:董俊艳,女,1954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秋影,女,1969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俊艳与被告杨秋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25元。审 判 长 马辉民人民陪审员 焦 健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