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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董俊艳与被告杨秋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艳,杨秋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432号原告:董俊艳,女,1954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秋影,女,1969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俊艳与被告杨秋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25元。审 判 长  马辉民人民陪审员  焦 健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