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杜二朋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二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139号罪犯杜二朋,男,1985年10月1日生,山东省兰陵县人,原住山东省兰陵县,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昆刑初字第0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二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杜二朋对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尚未退赔的财产损失继续予以退赔。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7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29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0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5月3日至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杜二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杜二朋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杜二朋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杜二朋原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二朋,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杜二朋,在2017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068.2分。为此,2016年12月获监狱表扬一次、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其中一个监狱积极分子折算成二个表扬)。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六千元已全部履行及退赔十一万五千五百元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罚没款及退赔收据、罪犯家属担保、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杜二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能自觉履行财产性判项,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二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