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奕先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奕先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奕先,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桂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奕先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奕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上午,被告人王奕先窜到平南县官成镇新建村新龙屯XX号被害人余某住宅,采取用真钱能够多变钱的方式,骗取了余某的现金11650元。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奕先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余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奕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三木牌介刀1把、小怪才垫板2块、能哥牌胶盒1只、怡宝矿泉水1瓶、有色液体1瓶、白色纸条1捆、冥币2捆、传真纸6捆、白色粉末瓶2瓶,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证人张某、翁某能的证言,被害人余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奕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奕先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奕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奕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奕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三木牌介刀1把、小怪才垫板2块、能哥牌胶盒1只、怡宝矿泉水1瓶、有色液体1瓶、白色纸条1捆、冥币2捆、传真纸6捆、白色粉末瓶2瓶予以没收,存档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钊妃 来自: